多层砌体房屋抗震加固规范
11-27
1、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3、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