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鉴定规范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3、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4、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现场的调查情况。
(3)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